《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4篇

第1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学习《山东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山东省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学习,我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必须维护信访秩序。一个良好的信访秩序,不仅是确保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信访人自身权益的需要。《信访条例》充分体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

二、必须强化工作责任  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统一领导就是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就是信访部门发挥协调作用;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是总体要求;
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是要达到的目的。在这个工作格局中,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其次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强调信访问题以事发地处理为主;
"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强调"主管"责任,由谁主管的信访事项,就由谁负责处理到底。第三要落实信访责任。凡是出现重大信访问题,年终落实一票否决,取缔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第2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信访工作报告

  一、信访工作形势
  今年1—7月,我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件,办结19件,其他案件正在办理,近期有望办结。总体来看,我镇信访工作主要是宅基地纠纷、新农村建设、干部作风等方面问题,且群体性案件多、调解难度大。
  二、信访主要做法
  1、加强矛盾化解。我镇坚持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有问题早处理,有纠纷早解决,切实做到复杂矛盾、陈旧积怨等各种易发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针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和技巧,整合调解,稳妥调解。
  2、落实信访接待。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天由一名党政班子成员负责信访接待,尤其是国庆、“”期间,接待人员耐心做好上访人思想工作,稳定上访人情绪,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尽量不发生越级上访。一般矛盾做到随接访随办理,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实行领导包案。认真梳理存在的陈年信访个案,尤其是原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退养民师等重点人员及宅基地、新农村建设等重大矛盾,全部落实领导班子个案承包,从信访案件的初核、立案到处理,一包到底,并参与其中,随时听取案件调查的情况汇报,亲自指挥和协调。
  4、做好案件回访。定期组织人员主动入户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能及时予以解决的及时给群众解决,需组织专门力量予以解决的及时组织力量解决。对已化解的信访案件,及时将解决情况入户回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5、强化责任追究。把各村、各单位信访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内容,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并检查考核。对群众反映问题解决不力造成越级访、集体访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深层次、高质量的信访信息少;

  2、维稳络功能弱化。基层信访络不健全,矛盾纠纷隐患处置不及时,小问题拖大、小问题拖炸。
  3、信访维稳“村为主”功能发挥不正常,隐患排查、纠纷调处、人员稳控等机制不畅。

今后,我们将从以下方面着手,重点加强纪检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发挥信访络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确保信访处置及时。二是及时办结上级部门转办的各类信访件,加强协调联系,做好解释稳定工作。三是完善信访接待工作机制,将土地、财政、民政等部门纳入接待领域,增强信访处置效率。

第3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报告

信访工作调研报告


  XX年
  XX市房产管理局
  根据市委办公室的安排,结合房管系统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的工作实际,对06年房屋拆迁信访基本情况、成因分析及加强房产管理和处理信访矛盾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06年拆迁信访情况。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大规模的展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规模和总量日益扩大。去年,全市共拆迁总面积45.9万平方米,被拆迁户总计3331户,市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7.73万平方米,被拆迁户1862户。拆迁规模的扩大也随之带来了一些拆迁信访问题,XX年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共14件,其中拆迁补偿安置9件,乡镇规划中涉及征用土地的3件,异地房产纠纷1件,拖欠工程款1件。本着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逐案督办、协调、领导包案和多方面的努力,14件信访案件,全部办结,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领域的稳定发展。
  拆迁信访情况的总体特征。
  从近几年我局受理的拆迁信访情况看,XX年共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3批/328人次,其中集体访32批/192人次,房屋拆迁问题占全年信访量的69.3%;XX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8批/176人次,其中集体访21批/110人次,房屋拆迁问题占全年信访量的58.7%;XX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2批/96人次,其中集体访7批/38人次,房屋拆迁问题占全年信访量的44.4%,拆迁信访总量和因拆迁引发的上访人数在逐年下降。拆迁信访总体上没有给社会稳定和我市形象带来大的负面影响,这不仅保证了我市城市建设的良性发展,也为创建“平安XX”做出了一定贡献。XX年,市房管局和局法规科分别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评为“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二、原因分析
  造成拆迁信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近几年拆迁引起的上访;
也有拆迁体制、政策方面的原因;
既有安置补偿不到位的原因;
也有被拆迁群众过高要求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完善,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部分群众由于自身观念、意识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当即得利益与国家或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个人利益过多,一时接受不了新问题、新变化,从而引发信访问题。
  二是目前我国法制体制还不够健全,普法工作不到位,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部分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往往以偏代全,只利用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条款,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信访部门频繁上访,有的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有意钻行政法规的空子,找借口提过高要求补偿安置,甚至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采取过激行为。
  三是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具体操作工作中各地掌握不一样,这种地区性的政策因素也可能引起部分群众上访。
  四是拆迁行业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工作人员素质差,不会做思想工作,为群众解决合理要求和实际困难,而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群众反感,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激化矛盾。
  三、下步工作措施
  第一、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市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结合新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真总结我市近几年的拆迁工作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适合我市实际情况、有利于拆迁工作开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拆迁让群众受益,拥护和认可拆迁,以此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的更快发展。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从建设领域存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程序,强化对城镇房屋拆迁全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第三、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工作需要。着重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在服务群众中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第四、加强行风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拆迁服务行业、评估机构的管理、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从业能力,注重服务质量,净化行业风气。树牢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思想观念。
  第五、建立和完善排查、协调、处理拆迁信访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拆迁信访热点问题的预警和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预案。要建立排查制度和工作网络,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切实把问题化解在当地,认真做好上访老户和重点人员的稳定工作。要重视对群众初信初访处理,提高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成功率。
  第六、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一要认真落实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听证制度、案件终结制度和督查督办等制度,全面推动信访问题的解决。二要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三是建立灵敏、准确、快速的信访排查调处制度,强化信访预测、预警、预控能力,千方百计防止和避免个访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局部问题社会化。通过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层层排查调处,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超前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说服一批信访老户息访息诉,消除不安定因素,达到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为我市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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