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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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完整文档)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5篇

第一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

(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

(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能,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党组性质党委

第三十六条 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

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六)中管金融企业。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

第三十八条 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党组性质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贯彻《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全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 傅世平

【期刊名称】《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9(000)011

【总页数】4

近期,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机构编制领域第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为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架梁立柱、奠基固本,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机构编制部门应强化政治担当,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奋力开创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局面。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的能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始终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为党管机构编制确立基本规则并作出制度安排。在总则部分,《条例》强调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并将“党管机构编制”作为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立了法规保障。同时,在领导体制和工作程序上,《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将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强化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属性,提升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政治功能,对巩固和完善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组织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条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将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的成果固定下来,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条例》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坚决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为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不能仅凭经验,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法规建设。要创新编制管理思路和方法,把规模控制在合理、可持续的范围内,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条例》着眼机构编制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机制和基本程序。《条例》明确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明确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党组)、编委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关系,明确机构编制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要求。《条例》进一步丰富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将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核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等创新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为持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水平提供了更加规范有力的抓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有效解决当前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大力提升管理水平,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一)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概括和升华,是对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凝炼,是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集中体现。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高度,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机构编制部门的“生命线”,坚定不移带头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不移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规律。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必须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其他各个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完善党政机构布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统筹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通过简化中间层次,加强流程公开,保障各层级、各领域机构各尽其职、有序协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这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必须进一步突出机构编制在干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进一步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配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特点。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必须进一步提升工作站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找准严控机构编制与保障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点;
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切实做好“控、减、调、保”。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条例》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党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形式、各级党委之间的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关系。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资源,必须由党中央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需要进行科学配置。中央编委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央编委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由习近平总书记兼任主任,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统筹谋划机构编制工作全局,研究提出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央一级各类机构的职能、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地方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规定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服从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战略定位、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和纪律规定,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归口管理”强化党委对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协调的能力,各级编办要在党管干部、党管组织、党管机构编制全流程中统筹好机构编制政策和资源,进一步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将归口管理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工作优势。

(三)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条例》从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四个环节对党管机构编制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动议”指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机构编制调整改革的意见建议。《条例》对党中央和中央编委,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编委,各部门党组(党委)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明确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明确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条例》对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对研究论证的具体方法进行了规范。这些要求是机构编制必须一以贯之、长期遵循的管理规定,是审议决策和组织实施的基础。“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环节,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围绕“由谁来审议决定”“怎么审议决定”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范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组织实施”是机构编制决策落地生效的最后一环,《条例》分别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请示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机制等进行了规范。

(四)准确把握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保障。《条例》从监督问责的角度进一步压实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的纪律要求,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措施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条例》明确了编委、编办的监督权限、内容和方式,具体规范了核查、评估这两种监督方式的运用,打通机构编制管理前端和末梢,推动机构编制资源统筹和动态调整。《条例》注重发挥监督合力,规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协同监督的关系,将近年来机构编制工作借势借机借力的实践上升为法规,推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更有力地发挥作用。《条例》具体列出机构编制禁止行为和条条干预的具体表现,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及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提供了依据。《条例》明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措施和问责追责。《条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3种情形追责问责,为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行为,问责相关责任人提供了有效遵循和依据。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条例》的颁布是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中一个全新的起点,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学习贯彻好《条例》。

(一)加强学习宣传。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推动《条例》系列课程进入党校(行政学院),不断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运用《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配套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机构编制事项审核、领导职数核定、监督检查等,抓紧完善《条例》配套的相关制度。更加注重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评估,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实践发展的法规制度;
更加注重长远谋划和整体设计,逐步形成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的机构编制法定化工作格局。

(三)创新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转变和优化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上下功夫,健全完善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的机构配合联动机制,督促落实部门间职责划分、权责界定;
在强化部门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上下功夫,不光改头换面,还要脱胎换骨;
在统筹配置好机构编制资源上下功夫,树立各类编制资源“一盘棋”意识,坚持以职责任务变化为导向配置编制,坚决打破部门、层级、领域壁垒统筹编制,实现编制资源效益最大化。

(四)强化监督问责。进一步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继续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持续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工作情况汇报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管理工作条例》 工作情况汇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自xx年5月6日起施行 。为了及时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财务处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学习提高,发挥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财务处党支部于xx年5月29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主题党日专题学习活动由党支部书记普xx主持,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专题学习。

首先,向与会同志传达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精神: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其次,详细介绍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具体内容:第一章主要内容包括《条例》制定的依据、目标、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要求;第三章到第八章主要内容为党员教育管理具体内容:党员教育基本任务、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第九章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第十章为附则。

最后,要求全体党员要进一步学习《条例》,深刻领会精神,自觉遵守《条例》,指出《条例》是党支部基础性经常性工作的基本遵循,更加清晰地指明了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结合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党支部建设,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真正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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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会情况汇报

12月18日,xx支部结合“两学一做”开展了“筑牢新时代战斗堡垒”《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会主题党日活动。

学习会采用了线上图解、自测和线下讲解的形式,通过图文讲解、试题复习等深入浅出的方式,让党员们能够深入浅出的对于支部的功能定位、作用意义、建设路径、党员义务、行为目标有了一个清晰、直观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更快的帮助他们融入支部生活,提升思想理论水平和学习质量。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对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在学习会上开展的自测结果表明,党员们都认真仔阅读了《条例》内容。

在学习会上,支部书记周娟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既弘扬支部扎根基层的光荣传统,又体现基层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她强调,要认充分识《条例》实施重要意义,突出党支部阵地作用, 把学习与整改相结合,加强学习实践,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认真贯彻《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做到以下三个“坚持”:

1、坚持把“带”的作用示范在支部。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都要做好党员示范模范。

2、坚持把“学”的基础夯实在支部。以“三会一课”等制度为依托,党员们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议,切实打牢思想根基。

3、坚持把“严”的标准贯彻在支部。作为基层党支部,我们是党组织的“末梢神经”,我们必须发挥好堡垒作用。

作为两新组织,不仅要切实履行好八项基本任务,更要强调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我们在学习《条例》的同时,要与《党章》、《党规》相结合,要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要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学深悟透弄懂《条例》内容,用《条例》指导工作实践,以工作实践推动《条例》贯彻落实。这是新时代党支部的应有担当,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的本质要求!

第五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情况汇报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落实学习传达情况汇报

  20xx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为贯彻市委叧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学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学习传达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条例》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贯彻落实____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成效,推动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提高站位,狠抓学习教育

  结合学习贯彻_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____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把学习《条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提高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的意识和能力。

  三、聚力主业,狠抓落实

  一是加强对网站、微博微信的管控力度,进一步筑牢與论宣传主阵地。二是不断强化外宣工作力度。在全国两会期间,协调 对市委书记进行专访,深度挖掘5名高中生勇救落水妇女、我市首位捐献人体器官王春侠、残疾姑娘海浪先进事迹,中省媒体报道后,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影响。三是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月宣传扫黑除恶宣传稿件10余篇,在广播电视台定时播出《依法扫黑除恶 共建美好家园》公益宣传片,创作扫黑除恶快板《扫黑除恶出重拳》等文艺节目。四是做好媒体宣传。《新华网》《人民网》《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省级媒体多次聚焦创文工作,扩大了创文的影响力。在《日报》、广播电视台开设《创文大家谈》《创文轶事》专题专栏40余个,刊发稿件675篇。扎实做好网站、微信管理工作,推送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方面的工作动态、活动信息1187篇(条),《创文简报》刊发创文动态41篇,简讯52条。召开媒体调度会12次,发挥宣传矩阵作用,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五是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市28家行业部门参加“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后节分,11家单位创建“文明部局”,161家单位创建市级先进集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校园。开展第二届文明家庭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结果待市委文明委会审定。“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区县级以上文明村镇创建占比分别达到80%、65%、67%,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开展“车让人、人遵规”文明出行专项行动,评选表彰文明交通示范单位12个、先进个人10个。组织开展了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餐厅示范店评选表彰活动,评选示范户20家、文明餐厅73家。成功举办第五届道德模范和第三届“好人”评选表彰活动。

荣获“第七届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荣誉称号,5人荣登“中国好人榜”,10人(群体)荣登“陕西好人榜”,评选市级道德模范22名,好人40名。

  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今后一段时期,将持续不断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树立大宣传工作格局,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工作中心环节,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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